2005年8月18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去年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修订,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120”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规定》要求要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千米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千米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急救中心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
《规定》要求,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根据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但当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
一是伤病员病情危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不能满足救治需要的;
二是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事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统一组织分流救治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选择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伤病员被送达后,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急救服务。
《规定》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符合急救医疗专项规划和急救站设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点)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
《规定》指出,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游泳场馆、旅馆、商场、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要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伤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或者获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等医疗救护证书的人员,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其他现场人员在市急救中心调度员、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施紧急救护。此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对出现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伤病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的, 《规定》指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伤病员逾期未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 按《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此外,相关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半岛全媒体记者)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