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动物不能捉!山东曾有3人抓千只野壁虎被刑拘

2017-02-22 15:29   来源: 生活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日前,浙江一农民抓了114只野生癞蛤蟆,没想到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此事一出立刻引起了网上热议。记者从山东省林业厅了解到,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1590种动物,我国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想赚零花钱结果被刑拘

  据媒体报道,2月14日,为了抓些野味摆宴席犒劳自己和亲朋,家住浙江淳安的农民陈某在村头的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抓到114只癞蛤蟆。三天后,当他和朋友正在溪边宰杀时,被接到举报赶到现场的警方查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陈某随后被刑事拘留。

  “逮癞蛤蟆自己吃,这样也犯法?虽然癞蛤蟆是益虫,可绝对不能算是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吧?”对于陈某的遭遇,济南市民常先生感到有些疑惑,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小事一桩”,执法部门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而在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他这才意识到,原来自己差点做了一回“法盲”。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山东林业公安机关曾侦办了一起类似的非法狩猎案。三名平均年龄20岁的年轻人,利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连续两个月,每天晚上驾车在菏泽、济宁等地村庄转悠,寻找机会捕捉野生壁虎,之后以3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案发时,执法机关当场查获1000余只壁虎。最终,三人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而据三名犯罪嫌疑人交待,他们抓壁虎是为了“赚点零花”,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一无所知。

  “三有动物”受保护

  “乍一听似乎处罚得有点重,但其实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大家很少会想到,癞蛤蟆、壁虎早已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受到法律保护。”21日,山东省林业厅相关工作人员陈强(化名)告诉记者。

  实际上,早在2000年,国家林业局就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名录”),除蟾蜍和壁虎外,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蛇、刺猬、野兔、野鸡也都是“三有动物”,总数多达1590种,私自捕捉这些动物都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看起来好像蟾蜍、青蛙、壁虎这些动物都很常见,尤其是在一些山林或者农村,会经常出现。但很少会有人想到,它们也受法律保护,尽管它们并不是珍贵濒危动物,但还是需要我们人类的保护。”陈强表示,每一种物种的存在,共同构成了生物圈的一种稳定状态,如果缺少了其中某个物种的存在,就会造成生物链的紊乱,严重的可能还会带来生态问题。以蟾蜍、壁虎、青蛙为例,他们都可以被归类为有益动物,作为蝗虫、蚱蜢、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它们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

  捕捉50只以上属重大刑事案件

  提起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大多数市民总能说得出几个耳熟能详的物种,如丹顶鹤、金丝猴、熊猫等,这些动物共分为三个级别,受到国家严格保护。然而,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还有更多的动物,虽然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们也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

  据介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此外,根据我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狩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记者 张鹏

   [编辑: 张珍珍]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