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3月22日消息 “多亏了法官严查事实,公正的判决,不然我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谢谢于法官!”市民刘女士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给了黄岛法院珠海法庭的于召霞法官。据了解,前年年底,市民刘女士在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时,因被化妆师推荐购买使用过期化妆品而造成面部过敏,在与影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将影楼告上法庭。近日,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婚纱摄影馆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500余元。
刘女士给法官送锦旗表谢意
影楼化完妆 脸部就过敏 2015年年底,刘女士到位于黄岛区灵山湾路的一家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每个新娘都想把婚纱照拍的美美的,在拍摄前化妆师给我化妆时,化妆师推荐让我购买这家婚纱摄影的定妆产品并在拍照当天使用,花费了二百多元。在化妆后拍照当天脸局部出现痘点、红肿过敏等不适症状。”刘女士说。
“刚开始我也没在意,就去医院治疗,但效果都不太理想。开始也从未想过让影楼赔偿与治疗,在2016年4月份我无意间发现购买的该系列保养套装产品上面的标签与盒子原装的日期不相符合是过期产品。这才知道影楼用劣质、过期、不合格化妆品给我化妆,致使我的面部皮肤受到严重损害,应赔偿我的损失,在与影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将影楼告上了法庭。”
影楼承担责任 赔偿7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婚纱摄影馆其主要职责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婚纱摄影服务,向客户推销化妆产品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并且被告向原告推销已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导致原告脸部过敏。被告从事服务行业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应当真实全面的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被告其上述做法违反诚信原则且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脸部过敏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婚纱摄影馆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七千五百余元。黄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丁德振 王倩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