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新规下月起施行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2017-03-31 08:0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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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日前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如何保证电子病历书写客观、准确?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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