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年立查职务犯罪1464人 其中原厅级干部15人

2017-04-15 07:21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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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潘立超

  4月14日,记者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获悉,过去5年间,青岛市两级检察院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464人,起诉1197人,法院已判决1092人。其中原厅级干部15人、原县处级干部157人。

  1464人贪污渎职被立查

  记者了解到,在过去的五年里,青岛市两级检察院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464人,起诉1197人,法院已判决1092人。其中原厅级干部15人、原县处级干部157人。2016年,依法查办了青岛海关缉私局原政委高翔、青岛供销总社原总经理贾万里等原厅级干部5人,市北区区委原常委、副区长林先好,青岛蓝谷管理局原副局长孙福坚等原县处级干部39人。

  此外,针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领域职务犯罪479人;查办了危害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55人。严惩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立查了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犯罪266人。积极参与“天网”行动,缉捕、劝返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人,其中从境外成功劝返3人。

  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7937人

  五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认真履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7937人、起诉58158人。其中批捕故意杀人、抢劫和涉枪、涉爆、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13209人,起诉17593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惩校园暴力和校外成年人教唆、诱骗在校学生犯罪,批捕541人、起诉127人。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决定不捕不诉2173人,促成刑事和解1134人。

  刑事侦查监督立案467件

  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信访21304件,依法导入检察机关管辖办理14912件,组织公开答询、听证232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息访疑难复杂案件175件,为342名因案致贫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77万元。市检察院连续保持“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5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

  两级检察院全部建设了集接待来访、查询咨询、案件受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在距离检察机关较远、人员相对密集的区域建设了38个派驻基层检察室,贴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检察监督,努力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想方设法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共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9253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699件,先后为734名农民工追讨欠薪564万元,妥善解决了由此引发的多起群体上访。

  国有资产职务犯罪539人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犯罪967人。严肃查办了国家工作人员借机敛财,损害群众和公共利益的职务犯罪344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注册登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74人。

  通过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努力保障经济金融安全。五年来,共批捕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261人、起诉5021人。突出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64人,涉案金额107亿余元。依法办理骗贷、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证券犯罪304人。

  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有重大影响的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强化对国有资产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占挪用,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539人。去年立查的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凯生、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正欣、青岛中泰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宗仁等人利用国企改制之机,非法隐匿、侵吞私分巨额国有资产罪案件,依法挽回经济损失10余亿元,有效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

  建成全省首个监督平台

  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建成了涵盖两级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平台,实现了对近8000项行政处罚权的网上监督。针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先后部署开展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专项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等一系列专项监督工作。共监督纠正派出所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51个、道路交通执法违法案件239件;监督纠正虚假诉讼49件,不当扣押、违规拍卖等执行监督案件238件。

  全市两级检察院遴选出首批员额制检察官506名。圆满完成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共起诉4344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为5天,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积极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启动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纠正违法52件;对仍不履行职责、公益继续受到侵害的提起公益诉讼5件,依法提起了全省首例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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