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1日起实行

2017-06-12 09:1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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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青岛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青岛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有条件的单位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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