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须虫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本报7月25日A30版报道) 《快递暂行条例》是一部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社会普遍担忧的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应当纳入到法规的保障范畴,这点无须质疑。但是,在公民信息安全缺乏专门法律的前提下,快递立法能不能有效解决好行业领域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法规大而化之最终沦为虚设,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首先,行业立法无法也没有必要解决信息安全专业立法的所有问题,重点还是强化快递企业在经营服务过中,对用户信息提取、投送和信息数据存贮、流转等环节的规范管理,让企业切实担负起从源头上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应当来说,这些在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体现。
其次,行业立法并不仅仅是行业的法律,《快递暂行条例》同时也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规。快递企业愿不愿、能不能尽到法律规定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责任,更关键还是取决于如何监管,使得快递企业能够落实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给用户的信息装上“安全锁”。所以,立法制定条例,除了制定快递企业与行政管理共同的依据之外,还应强化监督管理的责任。
当然,行业条例很难穷尽快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方方面面,有赖于行业管理机构配套建立快递行业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防止牛栏关猫,同时,建立常态的监管与执法机制,督促企业采取更先进、更严密的防护技术与工作流程,真正构建信息流转封闭的安全渠道,实现保护的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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