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全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2.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②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③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扶助金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对按照国家新标准鉴定的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分别按照600、300、200元/月的标准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由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社区居委会利用协助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残疾证明之机,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社区居委会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明原件)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同时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街级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和确认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当地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名册,印发至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建立特别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 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区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