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其他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养老补助须知

2017-07-31 14:37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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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北人口计生领发〔2013〕2号》、《青北卫计生发〔2016〕123号》、《青北卫计生发〔2017〕30号》

  二、实行“二选一”发放方式

  2016年1月22日(含2016年1月22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其他居民,即可依据《关于发放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实施意见》(青北人口计生领发〔2013〕2号) 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程序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也可按照《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青北卫计生发〔2016〕123号)规定的办法、标准、程序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三、领取范围

  1.户籍在市北区。

  2.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我区的城镇其他居民,原户籍地实行“二选一”发放政策、本人选择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必须回原户籍地领取;原户籍地实行“二选一”发放政策、本人选择按月领取奖励扶助的,以及原户籍地仅实行按月发放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均根据《关于发放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青北卫计生发〔2016〕123号)的有关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3.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北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市北区城镇其他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承诺书》。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顺位代为申请。

  2。社区初审。社区居委会进行材料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接收其相关材料,在《审批表》上标注意见,签字盖章,定期汇总上报街道计生办。

  3。街道审核。街道卫计办会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各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区级审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各街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资金到代理机构发放。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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