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 将从10月1日实施

2017-09-13 09:3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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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 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为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从2017年10月1日实施。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这是全市首次将特困人员的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由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当中,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由各区(市)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照料护理费用,由区(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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