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本年度第二批实物公租房配租出公告了

2017-09-27 10:15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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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号)等相关规定,李沧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424套,其中保利香雪山项目49套(十梅庵路15号),海尔博悦兰庭项目116套(东川路8号),万科生态城二期项目391套(李沧区宾川路51号),上臧炉房项目855套(李沧区宾川路99号)。其他剩余房源13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李沧区在2017年10月27日之前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0月2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结合本次配租房源情况,本次配租将不再按照房源项目分类登记。

  2、具体登记时间:

  (1)《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通知书》中注明的退役士兵及优抚对象家庭登记日期:10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2)其他持证家庭:10月17日-10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10月23日-10月2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3、登记地点:振华路155号李沧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计分排序

  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评分排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17年10月27日)为准。2017年11月16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通过《青岛日报》、《青岛晚报》、青岛住房保障网、李沧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三)轮候选房

  1、选房。本次配租对入围家庭将不再区分人口户型,统一按照打分排序名单顺序依次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李沧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李沧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五、监督举报电话

  李沧区住房保障中心:84610097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李沧区住房保障中心

  2017年9月27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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