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后 ,于近期正式公布执行,修改后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记者从9月28日市城乡建设委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
9月28日,市城乡建设委就《青岛市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 ,市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完成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改草案)的调研、起草和专题论证等工作,5月17日,通过建委网站和市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询意见后,5月31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草案),并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6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修正草案并按提交省人大审查批准。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审议通过了青岛征收条例的修正决定,同日,市人大公布了《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副局长侯雅卉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修改的内容中,首先是进一步完善了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原《条例》规定,征收未登记建筑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审计、监察和财政等共计8个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因审计和监察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事中参与,改为事后进行监督,因此,《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以后也有利于依法行政,保障房屋征收有序推进。
同时,《条例》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款属于新增内容,对于做到“居者有其屋”,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条例》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以确保被征收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要件,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此外,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青岛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启动房屋征收的工作时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于3日内发布征收公告。“通过以上修改,我市房屋征收程序也进一步透明化、补偿方式进一步人性化、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既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侯雅卉介绍说。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不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侯雅卉解释说,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时分别由《房屋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各区、市实施的旧村改造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主要是采取政府主导、社区承办的模式,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实施拆迁改造。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新闻链接1~9月青岛棚改开工4.36万套(户)
2017年,青岛计划启动棚户区改造4.8万套(户)。在工作推进中,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各区市,突出抓好项目征收、资金、工程进度等关键环节,并加强部门联动,合力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形成全市上下“一盘棋”,项目进度显著加快,经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截至9月底,已完成开工建设任务4.36万套(户),占年度计划的90%,比8月份提高17个百分点。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编辑: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