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租房政策有调整 单身者申请需年满30岁

2018-01-04 09:42   来源: 齐鲁壹点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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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公租房申请的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记者了解到,对比此前的公积金政策,新版的政策对部分规定进行了微调,如果单身想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的年龄由调整前的25岁提高到了30岁。

  济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可以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其中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

  记者了解到,与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相比,公积金的租金可谓十分低廉,并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租金也将有不同的等级。其中,符合济南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具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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