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列入山东省小微企业推送名录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①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当年新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人数占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
②小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招用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并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方式
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各银行贷款规定和程序,向银行机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经办银行发放贷款。采用房屋抵押、质押反担保方式并通过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评估机构审查确认的,可由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办理手续并发放贷款。以知识产权、商誉权以及其他形式反担保,且采用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应贴息贷款额度1.5%的比例给予小微企业担保费补助。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15万元标准计算应贴息贷款额度,应贴息贷款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额度由人社部门、贷款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申请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等情况综合确定。
4.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满且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小微企业贴息。对贷款期限内新招用人员(数量)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50%的不予贴息。就业岗位稳定度=(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在贷款期限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合计/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人数×24个月)×100%。贴息资金和担保费补助由财政部门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资格预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小微企业,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非本市户籍的到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填写《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招用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相应证件及复印件。
④需政策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供较贷款额超值或等值的房屋抵押、质押等相关证件或资料(房产评估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
6.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在全额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给予贷款贴息,逾期部分不予贴息。贷款人持放贷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银行对账单、《借款合同》及经备案的《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申请表》,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