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五万!潍坊湿地保护有了“硬杠杠”

2018-04-11 09:43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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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潍坊市政府法制办与潍坊市林业局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做出专业、权威的解读。

  记者了解到,在《办法》出台之前,潍坊市一部分湿地没有管护责任单位,出现了管理真空,有管护单位的由于没有明确具体职责,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作用难以发挥;同时,湿地分级保护体系不健全,省级以下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尚未建立,缺乏认定的标准、条件、程序、保护措施,认定工作难以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从湿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规定了管护责任单位的八项职责,形成了市、县(市、区)、镇(街道)、管护责任单位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同时,规定了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起了省级以下各级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合理的划分了管理事权,完善了全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对法律责任提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依法严处,最高可罚款5万元。其中,对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的,由相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办法》规定,船舶在水域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船舶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电鱼、炸鱼、毒鱼等方式捕鱼,在水面设置围网、回笼等捕鱼装置或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鱼类资源的,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没收渔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如出现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于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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