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蓝程程 报道
半岛都市报5月17日讯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日,记者从城阳法院获悉,城阳一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据执行法官介绍,2013年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14982.62元及案件受理费、评估费742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1月8日,原告王某向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据判决书上确认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签收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字第162号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体地址、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1月10日,因被执行人马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15日措施;2018年1月25日,因被执行人马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对其采取拘留15日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记者了解到,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发现马某名下银行账户先后入账10余万元,均以取现或者转账方式支出。法院对被执行马某采取拘留措施后,马某仍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马某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执行人马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城阳区公安局侦查,交由城阳区公安局处理。
城阳区公安局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马某采取拘留措施,其家人立即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联系,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和解,马某缴纳案款20万元,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考虑到被执行人马某已经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执行人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案款及利息,并申请本案结案。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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