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市出台了《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总部型企业的政策扶持标准、兑现流程 、管理要求等事项 。这是继去年本市出台的《关于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文件中对本市总部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的落实。
据统计测算,青岛市现有总部企业354家,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500亿元 。其中服务业类总部企业220家,营业收入5100亿元,资产总计40100亿元 ,利润达到360亿元 ;制造业115家,实现营业收入4600亿元,资产总计12000亿元,利润达到200亿元 。
根据《细则》,扶持对象包括: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据了解,在本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 、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 、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 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对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 、300万元 、2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 、100亿元 、50亿元 、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 、5亿元 、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的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享受本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
城市信报记者 李晓芳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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