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客户端记者 于红靓
25日,青岛城阳公证处发布高新区商品房公证摇号售房规则,据悉,本规则由青岛市城阳公证处制定,经高新区国土分局同意公布执行。规则适用于青岛市高新区范围内采用公证摇号方式进行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所谓,公证摇号售房是指在公证机构的监督和主持下,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和确定购房人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根据规则,“登记购房人”,一个家庭的全部成员只能由一人代表登记为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构成由高新区国土分局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定和调整。而所称“新建商品住房”系指2018年6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可供房源”系指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准予销售的全部房源,但项目中经政府批准的向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销售的房源除外。
为确保登记购房人、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实际购房人的一致性,公证摇号售房活动包括下列行为:
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公证机构对其公布进行公证摇号销售的房源、意向购房人登记等情况进行保全;
2、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公证机构对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择和确定购房人资格进行现场监督;
3、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公证机构对由公证摇号产生的入围人选房定房进行现场监督;
4、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出的其他公证申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售房摇号前,应向高新区国土分局备案。同时强调,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意向购房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摇号售房相悖的任何操作和宣传。而项目准予销售之后、开盘销售之前,准售房源应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件、规划套数、进行摇号的套数、楼号、楼层、房型、面积、单价及总价、其他税费等。
参加公证摇号售房的意向购房人,应自行通过本规则及项目的补充规则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购房登记,否则不具有参加公证摇号购房的资格。
进行购房登记的意向购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符合青岛市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4月18日出台的相关限购限售政策要求;
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无其他征信不良记录;
4、需要通过商品房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还应符合贷款人的规定。
在公证摇号现场,由公证人员、高新区国土分局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登记购房人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人员、媒体人员参加。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