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其中该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近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青岛崂山双台实业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私设溢流口,将部分污水经溢流口外排至雨水管道。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经过调查后,确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并于7月2日依法处以罚款。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崂山双台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29日在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纸制品、塑料制品、针织品的加工、制造、销售,厂房租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木制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7月12日下午,信网曾致电青岛崂山双台实业有限公司预留在网上的办公电话进行了解,但是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其负责人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