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建国 近期,中央气象台连续多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多地最高气温突破历史极值。记者调查发现,今年以来,江苏、浙江、江西、四川、天津等省市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其中浙江、江西还简化了计发方式。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今年专项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高温作业劳动者没有拿到高温津贴。(8月1日新华社) 围绕高温津贴发生的问题,不仅是人文关怀之痛,也是法治社会之痛。为什么每年高温津贴都会成为新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的高温津贴更多停留于凭良心发放阶段。很多单位看作可发可不发,甚至有着“发是情分,不发是本分”的想法。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2012年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换而言之,高温津贴不是可发不可发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发,必须发放到位。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劳动者有顾虑,不敢站出来声张和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的违规成本较低,即便引起有关部门介入了,最多补发了事。而且,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是,现实中高温津贴落实难,主要指向的是一些高温下的劳动者,而很多整天坐在空调房里的人,高温津贴反而发得很及时。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高温津贴基本吃“大锅饭”,要有大家都有,而且大家都是同一个标准。其实在同一个单位,岗位性质是不同的。岗位不同,环境不同,在高温津贴上应不应该有所区分?
高温津贴是有关部门抓落实的一个考验。当有些部门感慨“说话不顶用”,对有关单位约束力不强时,不妨想想自己真用足手段了吗?恐怕就是在接受监督、支持监督,利用媒体推动工作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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