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李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拒不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月,李某脂与李某辉合伙购买挖掘机。2009年3月31日,李某脂与李某辉签订分伙协议,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归李某辉所有,以万北镇名义外欠的首付款和全部银行按揭以及与李某辉经办的挖掘机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李某辉承担;李某脂的投资款转作李某辉的借款,李某辉按利率15‰支付利息。李某辉未按协议履行,形成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一、原、被告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偿还挖掘机至2009年5月31日所产生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本息。二、被告李某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脂借款本金及利息552843.7元。案件受理费 8038元,由被告负担。
因李某辉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李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李某辉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经查,2010年至2011年间,李某辉收入工程款60万元,2013年7月23日,李某辉收入工程款44.99万元,李某辉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017年6月28日,法院以李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7月13日,李某辉到案接受讯问,李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14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六: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以车辆被别人开走为由拒不返还车辆,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徐某车辆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返还车辆,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刘某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还车,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刘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泰法院于2017年2月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新泰市公安局向法院回函,以刘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告知、引导申请人徐某准备证据材料,提起刑事自诉。徐某遂于2017年9月向新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8年3月,新泰法院对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