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经营和生活活动,收取的款项不履行判决义务,数额巨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贾某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薛城法院)判决翁某某偿还贾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薛城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东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年底,翁某某将山东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转让于王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向翁某某的农行卡汇款560,000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过其妻子林某农行卡两次收取厂房转让款共计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将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并通过吴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该房屋转让款40余万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薛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2017年3月31日翁某某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薛城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4月28日被逮捕。在该案审理期间,翁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贾某还款456,352元,贾某对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谅解。薛城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以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姜某、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企图逃避义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某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执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年间,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贷纠纷。为逃避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7年12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更改姓名、长期隐匿在外,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