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后发现巨额财产线索,以涉嫌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刘某某与张某海、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陵法院)于2013年 3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海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张某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7672.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乐陵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海、张某一直下落不明,经乐陵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被执行人张某在天津市被抓获。2015年月23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15日,后张某履行10000元。2017年4月6日,执行法院到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张贴悬赏公告,并以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执行期间,乐陵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手机绑定其姑名下的银行卡。经过查证,该卡系由张某占有、使用,张某、其姑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其表叔王某某名下。同时,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自2015年7月份开始在天津市经营石材加工厂,并于2017年3月份将该厂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某。
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乐陵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将其移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张某履行全部义务。2018年4月27日,乐陵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案例十: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拘留后仍不履行执行义务,莘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至11月,陈某某与张某某陆续从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赊购饲料,累计欠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9653元。2016年8月12日,莘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9653元及利息。陈某某、张某某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0 日,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向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6日,莘县人民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交出查封车辆。2017年6月14日,莘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陈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交出车辆。
2017年6月23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莘县公安局侦查,莘县公安局经过侦查,移送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5日,莘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陈某某与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260000元整,并将其名下奔驰越野车过户给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谅解。2017年12月28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嵇豪 李静怡 洪子涵)
转自:大众网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