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通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同时还发布了十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并将房产无偿赠与亲戚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沧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06年11月29日,李沧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证明,证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东苑绿世界小区13号楼一单元401户的房产,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曹某(系曹某某的堂妹)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无偿赠与曹某,并到胶州市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后曹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曹某。2010年,曹某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因被执行人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曹某某移送公安侦查。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曹某某付清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经审判,2017年11月20日李沧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
——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获得价款后,挪作他用,侵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2月至5月,陈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计52400元。因陈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归还,姚某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沂源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村租赁厂房内的数控车床及6150型号钻铣车床各一台,并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且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沂源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立即变现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如逾期,则法院依法处置查封的两台机床,同时,法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对法院查封的车床进行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否则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拒不履行。
后经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陈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某君,张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陈某某得款后未履行法院判决而挪作他用。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