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通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青岛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青政字〔2018〕32号)精神,我市将于2018年9月开始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通告如下:
01
单位清查的对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贵处采集清查表信息。
02
单位清查的主要内容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登记注册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8年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03
清查单位需提供准确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清查对象需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04
清查信息需严格保密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清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清查对象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清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青岛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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