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这些修改有哪些考虑,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回答了记者提问。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主要出于三点考虑
陈锡文表示,我国农村现在还有2亿多农民的家庭,承包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出于三点考虑:
第一,农村改革已经40年了,农业农村情况、环境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流动,外出务工经商,伴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以及各种各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针对这样一些情况,对土地的流转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第二,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中央对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比如,顺应农民要求保留土地的承包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这样的意愿,中央提出了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要让农民的承包权能够进一步更加落实。
第三,这些年来,在土地承包方面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各地有自己的经验和创造,这些经验应该逐步上升为政策,如果再成熟的话再转化为法 律。
基于这几个原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重要修改
“两权分离”变为“三权分置”
陈锡文表示,这次修改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把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就是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经营权可以自己来使用,也可以流转给别人,但是流转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后,承包农户和集体签订的原来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也就是说,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条不改变。
这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对承包农户的权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同时也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了经营权之后,他们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得到了足够的保护。这样可能就会更加有利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向前发展。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给农民吃下30年长效“定心丸”
陈锡文说,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这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让农民更加踏实了。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以后要继续延长30年,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明确了,所以这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等于给农民吃了一颗长效的“定心丸”。
至少从现在开始到2050年这一段时间,农民兄弟都可以很踏实,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办法发给农民“铁证”,让农民踏踏实实。二轮承包结束以后再延长30年,这一点可以让农民也让社会各方面都放心。
进城有“后路”
退出承包经营权不能是落户前提
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进城落户以后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这次法律也给予了非常明确的回答。
陈锡文表示,法律明确提到不能把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设置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也就是说,承包期内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法律明确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对承包期内的土地,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方式。
陈锡文说,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农民来说更加进退有路,特别是进城落户的时候更加减少了自己的后顾之忧。
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需要原承包户书面同意
陈锡文说,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要流转给别人或者到金融机构去融资担保,法律是允许的,但前提必须明确原承包户要书面同意,他不同意不行。
从这一条角度来说,也是保护承包农户权益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样的内容应该广泛地向农民进行解释和宣传,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抓紧完成,国家已经搞了几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到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基本都完成。
承包土地经营权
只能用于农业经营
陈锡文说,法律规定,我国承包土地经营权只能用于农业经营,要实行用途管制,农地转变为非农地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流转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去从事非农建设的,历来如此,不会改变。
对于农村集体组织已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家正在进行试点,在33个县级行政单位推进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经涉及。
下一步要等待试点的进一步推进,等到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完善后,才能确定把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正式入法。正式入法以后,33个试点地区的经验和成果才可以在全国推广。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青年网、农业科技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