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近期,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办法从解决过度医疗、规范医疗行为、优化结算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便民惠民政策。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极大地方便了工伤职工就医。
《办法》还扩大了部分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具体项目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规定,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必须要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而对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罚;对冒名、挂名等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