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问题食品”不断,保企业保GDP保政绩,地方政府职能中食品安全排第几五龙治水,能否不留死角?用何重典,才能威慑不法之徒?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仍需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闭幕,针对三鹿奶粉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本次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但未提请表决,将继续修改。近一段时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继三聚氰胺牛奶之后,香港又爆出了三聚氰胺鸡蛋。肉蛋奶中已经有两员“大将”不幸坠马。《食品安全法》这把剑若依然不能磨出利刃,那么谁知道,下一个出问题的会是谁?
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食品安全须知” 如何来看待这种三聚氰胺的扩大化呢?其实一旦哪个食品中查出了让你担心的东西,反而就不担心了,因为问题能得到解决了。但这种新闻频繁出现,就制造了另外一种担心:还会在哪些我们不知道的食品当中出现类似的东西,或者不仅仅是三聚氰胺,可能还有别的什么。有人说鸡现在生长速度太快了,饲料里是不是含有别的东西对人有危害呢?那是不是也应该去检测?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扩大范围,对大家怀疑的食品做更多的检测,然后把答案给公众,才能慢慢建立起信心。
近年来,劣质奶粉、毛发酱油、“苏丹红”辣酱、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等“问题食品”接二连三。近日,在江苏省第二届青年科学家年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表示,人们要求食品安全“零风险”并不现实,但消费者可以通过自我保护措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他提出了自己的“陈三点”:食物多样化,稀释可能遇到的食品安全风险;尽量选择有品牌的食品,最好到大型超市购买;学习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识。这些建议让人哭笑不得。
在地方政府职能中食品安全排行第几 《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已经进行了八次修改,强化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监管方式,是这份草案修改最突出的思路。
但是在《食品安全法》还没有完全出台的时候,我们不能让它成为空白期,生命健康无法等待,政府在这个时候要扮演更加强有力的角色,而且即便有了法律也还有个贯彻执法的问题。
在事关“民生”的衣食住行几大项中,近些年“食”的安全隐患最多、最大,实乃一件地方政府应该最愧疚的事。就三鹿事件看,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之所以拖延38天迟迟不报,就是把保生产、保企业从而保GDP、保政绩,摆在了比消费者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
其他一些地方恶性事故频发,大抵也不外乎这个深层原因。重视食品安全不能停留在口头,把食品安全纳入考核,要做就得做到位,要做就得做到底。
期待政府建立究责长效机制防患未然 河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政府存在的意义或价值可归结为两个字———“社保”。当然,这里说的“社保”,泛指对全社会的基本民生保障。所谓基本民生,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的概念讲,就是“必要需求”——— 不予满足就会影响到生存。消费者在正规渠道购买奶粉、鸡蛋填饱肚子,当然是典型的“必要需求”。结果最终可能导致“中毒”,谁该对此负责?政府毫无疑问是第一责任人,因为搞清楚婴儿奶粉中有没有三聚氰胺,是普通百姓根本做不到的事,据说消费者个人假如去检测三聚氰胺,费用高达千元。
当我们在期盼地方官员道德良心回归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寄希望于体制和机制,具体说首先就是政绩考核体制的彻底改善。出了大事、酿成人命才找地方官员问责、罢官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必要,但人死毕竟不能复生,政府形象的损毁毕竟难以弥合,通过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让各种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岂不更好?
三大难题左右执法力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闭会。本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作了8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健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环相扣的监管体制,强化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和监管措施,完善食品召回、食品检验及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等。
但是草案最终未提请表决,将继续修改。中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交付表决。但是,对于重要的,影响大的法律也有超过三次审议的。在讨论中,三大问题成为焦点。
1.部门分段监管能否不留死角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但是,因权责不明造成的多头执法、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也一直为人诟病。“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难以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变成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和争夺。
在此次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归哪个部门监管不明确,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为此,草案三审稿第五条增加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细化相关监管部门职责。
丛斌委员评价当前的管理模式是“五龙治水”,即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段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同时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经常相互推诿。
在胡振鹏、倪岳峰、龚学平委员看来,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管理的症结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各部门的责任仍然不是很清晰,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接连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白克明、程贻举、林强等委员发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在省以下都是实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层政府协调的难度越大。
牟新生、丛斌等委员建议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食品的生产、流通、仓储、食用等全部过程的安全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华福周提出,草案中应强化部门的责任表述,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力,防止让食品安全监管陷入各部门间的利益纷争。
2.用何重典才能威慑不法之徒 三鹿事件尚未尘埃落定,又传来鸡蛋含三聚氰胺的消息。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必须用“重典严法”惩治食品安全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挣的钱远远多于赔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完还接着违法。”华福周指出,违法成本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对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违法企业判处‘死刑’。”汤小泉委员提出。
周家贵代表建议建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屡犯的责任人应该禁止从事食品行业”。郑功成委员提出。“草案过多偏重了政府的监管和行政处罚,以民事责任手段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的规定偏少。”田玉科委员建议,充实或加强企业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鉴于草案没有对监管部门追究责任的条款,胡振鹏委员建议,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要让出现问题的环节的监管部门承担责任。招银英代表建议完善官员问责制,“在明确食品监管的主体的同时,也要明确其监督的责任,对食品监督失职行为进行严厉处分”。“问责制建立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要保证权责的吻合”。郑功成委员说。陈斯喜委员提出,对于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应当予以开除或撤职。
3.发生诉讼究竟该由谁来举证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茂东委员提出,食品安全引发的权益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倒置交由事故源的一方来承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当事人来举证是非常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任茂东以医患纠纷做类比。“医院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的结果没有根本的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也建议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监督权益。为此,他提出三点建议:“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实施举证倒置,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受害者诉求的主要证据,以解决消费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明晰赔偿责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违法的责任;赋予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明确诉讼法律地位。”
为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赔偿,严以新委员建议,企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必要时可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严以新同时还建议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基金。一旦出现事故,可以用基金解决一部分赔偿。“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影响巨大,甚至企业破产了,也很难赔偿所有的损失”。本版文/据央视、检察日报、广州日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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