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9日讯(记者 王华锋 实习生 王法艳)在与开发商签订一商铺购买合同后,靖女士让父亲帮忙付款。哪知开发商又与其父亲签订了另一份合同,换了别的商铺。近日,靖女士将父亲和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其父亲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被判无效。
2003年6月,在淄博工作的靖女士看中了本市中山路某购物中心5层的17号商铺,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因为自己在外地工作,她便让父亲替她办理手续及支付房款。
当年11月,靖女士专程赶到青岛查看商铺,发现开发商交给她的商铺不是合同约定的位置,从5楼挪到了4楼,而且面积“缩水”近3平方米。
当靖女士就此质问开发商时,开发商出具了 2003年8月靖女士的父亲以她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位置就在 4楼。由于父亲一直没有告诉她重新签订合同的事,靖女士拒绝接受现在的商铺。找到开发商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靖女士把开发商和父亲同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履行原合同。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和父亲有血缘关系,但原告是成年人,血缘关系不能产生当然的代理权。作为被告的原告之父与开发商签订的另一份合同不是原告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在30日之内向靖女士交付原合同订下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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