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1日讯(记者 任金梅)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一方出现违约需交纳违约金,但在员工高某提出辞职时,公司却要求先支付9.8万元违约金才准予辞职。近日,经崂山法院判决,高某可以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3年6月30日,高某向其就职的青岛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称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辞职必须先交纳9.8万元的违约金。近日,崂山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作出约定,判定高某可以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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