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隐孕"需要成本分担机制

2017-09-11 07:2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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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学义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浙江一企业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9月10日《宁波晚报》)

  女员工“隐孕”,企业认为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而员工并未出多少力,企业亏了本。那么,企业是否特别“优待”了当事女员工呢?显然不是,一切只是依法而行。随着近年来的普法,相关法律法规已逐渐深入人心。而且,根据司法部门此前对类似纠纷的裁决,即便女员工隐瞒了怀孕事实,企业也无权解除合同。就此看来,“隐孕”现象背后似乎存在情与法的冲突。个别女员工明明不守诚信在先,却偏偏利用了法律条款,以此来“要挟”企业,使其白白充当“冤大头”。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这其实很值得推敲。依照《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本就无权事先询问求职者是否怀孕,更遑论以是否已怀孕作为遴选的依据。

  当然,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企业为控制用人成本,往往会事先询问。个别女员工也害怕遭遇“生育歧视”,而刻意隐瞒。二者各有各的无奈。针对“隐孕”这一问题,过多谴责求职者其实并不公道。毕竟,报道中出现的现象只是极端个例,而依照常识,员工与企业相比大多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过多倾向于企业,只会导致员工更加弱势。

  然而,在“全面二孩”的大背景下,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也必须正视企业负担,建立起更科学、更合理的分担机制。应当考虑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更多的生育成本,而非让最需要呵护的准妈妈,和负重前行的企业,处于直接对峙的第一线。这样,女员工就不用提心吊胆地“隐孕”,企业也不用战战兢兢,怨天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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