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22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徐乃斌) 接到传唤后拒不到庭应诉,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余万元的欠款及违约金。两年多以后,当法院前去执行时,不服判决的被告才开始为其当初“弃权”行为四处奔走。近日,崂山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而被告所要支付的违约金又上涨了50余万元。
2002年 8月 18日,青岛某公司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经销协议,由乌鲁木齐方经销青岛方的健身器材,青岛方为其提供 20万元的铺底货款。协议期限为一年,届时双方不续约,乌鲁木齐方应于 200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铺底货款,逾期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五赔偿违约金。2003年 7月 25日,双方未续签协议,经对账确认,乌鲁木齐方欠铺底货款近 20万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青岛方将乌鲁木齐方告上法庭。
崂山法院受理此案传唤了被告,但该公司只递交了一份答辩状,未到庭应诉,所辨称的内容也未提供证据,而原告则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法院遂于 2004年 4月 28日作出判决,判令乌鲁木齐该公司返还青岛该公司铺底货款近 20万元,并支付自 2003年 8月 1日至判决生效日的违约金,共计50余万元。随后,法院将判决书寄给被告。
去年底,青岛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前往乌鲁木齐扣除了被告公司银行存款 6万余元,并冻结了其 100余万元的股权。随后,乌鲁木齐该公司以未收到判决书、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崂山法院经审查,发现其公司职工马某已于2005年5月1日签收了法院寄判决书的邮件,因此认定其已收到判决书,而认定事实、违约金计算标准等问题,均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证,遂于近日驳回了该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而至今,被告的违约金额又上涨了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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