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对两类人员享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进行规范

2006-06-27 06:0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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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6月26日讯(记者 李志波) 首次参保人员在缴费3年后才能享受到全额医保待遇;如果连续3个月没缴医保费而又想再次参加医保,那将被视为新参保人员,同时医保待遇也将“清零”……记者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该局专门下发通知对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据悉,此规定已于本月起在本市七区(含保税区)开始实行。

   《通知》中明确规定,首次参保人员,要从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即个人缴纳的全部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医保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4万元/医疗年度)的25%;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 50%;缴费满 2年不满 3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 75%。缴费满 3年的,则不再受上述限制,可以全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待遇。

    如果参保人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可以按规定补缴。参保人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 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将视为新参保人。不过,原缴费时间可累计作为退休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而如果用人单位整体欠费,想补缴及享受医保待遇,那必须整体补齐欠费后,才能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通知》,新建用人单位首次投保 20人及以上的,大、中专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待遇不受上述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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