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国利民 净化环境
——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致全市广大居民用户一封信
尊敬的居民用户:
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收费原则、范围和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市政府投资约3亿元,于200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了太原路大型垃圾压缩中转站和小涧西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置场(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与太原路相距约40公里),日压缩转运、处置生活垃圾2000多吨;年处置生活垃圾约90万吨,运行成本费用4000多万元。目前,我市正在抓紧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生活垃圾堆肥等垃圾处理设施,总投资约7亿元,建成投入使用后运行成本费用需相应增加。我市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压缩转运和无害化处置。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仍主要由政府承担。
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及类别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制定的垃圾容器内。其中4元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压缩转运和无害化处置,2元用于补助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原向居民收取的公共卫生费、垃圾收集费,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其中4元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压缩转运和无害化处置,1 元用于补助区环卫部门的垃圾清运。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
3、可享受优惠待遇的对象: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方式
为了方便群众,避免多次收费和重复收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具体方式是:市内四区已领取“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便民卡”的居民用户,在缴纳燃气费、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没有进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和没有安装燃气管道的以及没有领取“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便民卡”的居民用户,可在缴纳自来水费时,一并缴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的缴费单上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栏。
四、应注意的问题
广大市民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一定要认真核实收费人员的身份和相关证件,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疑问可打下列服务监督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青岛市物价局:12358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12319
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85697801
谢谢合作!
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
二00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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