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9月8日讯(记者 谢军) 劳动合同没到期被单位解雇,近日,市民王先生打了3年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从原单位拿回了33821元的合同补偿金。
今年51岁的王先生从 1970年开始到青岛某厂工作,1995年,该厂与另外一家公司合资后更名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王先生随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6月6日。2001年6月,王先生被安排到公司设在烟台的销售点工作。2003年4月底,该公司烟台的销售点撤销,同年5月,王先生回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他12个月的工资,但王先生没有同意。之后的一段时间,王先生始终没有就工作问题与该公司达成一致。
2003年 6月,王先生向青岛市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经仲裁委仲裁,该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万余元。仲裁委仲裁后,原单位立即向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市中院两次审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补偿金33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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