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来到青岛找工作,钱被同学借走了无法向家里交代,他选择了抢劫。4个月的时间里,隔一段时间的深夜或凌晨,他揣上折叠刀、带上帽子和眼镜,穿上胶鞋 ,先后进了12家店 ,共抢了人民币3870元、价值270元的手机1部。他将面临十三年牢狱生活 ,外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人民币一万元罚金。
一声“报警”嫌疑人被吓跑
今年24岁的王远是江苏如皋人,2008年五六月份,来青岛找工作,也没个固定的地方住。
2009年1月13日零时 50分,王远第一次去抢劫。经过一段时间的预谋后,王远来到市南区逍遥花园的“保健按摩康复馆”,持刀威胁服务员小李说抢劫。小李说要打电话报警,王远因为害怕,逃离了现场。
但是之后的11次,王远都持刀抢劫成功。从1月份到4月份的时间里,隔一段时间的深夜或凌晨,他揣上折叠刀、带上帽子和眼镜,穿上胶鞋,先后进了12家店。
记者联系了几家被抢的店,店员都表示当时在场的人都已经离开工作单位。一家被抢的超市店长表示这件事之后,店员就辞职了。
在这12次抢劫中,抢劫钱数最多的是2009年3月14日那一次。那天半夜1点多,王远提前预谋好,跑进李沧区福岛路的一个宾馆,亮出刀子威胁服务员说抢劫,并且自己打开吧台抽屉,抢走里面的营业款1200元和两包软包装的“红塔山”牌香烟,逃离在夜幕中。
其余的大部分时候,王远多则抢个五六百元,少的时候是十几元或者两盒烟。
2009年3月初的一天夜晚,王远闯进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一家保健品店,持刀威胁店主说要抢劫,并从店家的提包内抢走人民币10多元,然后逃离。4月14日2时 20分,王远再一次来到福岛路那家宾馆,持刀威胁前台经理俞天伟说抢劫,不过这次,只从吧台抽屉内抢走两盒红塔山牌香烟。
12次持刀抢劫,王远共劫得现金3870元、手机1部。案发之后,王远的亲属主动替他退赔了人民币4140元。
同学借走钱萌生抢劫念头
在法庭上,王远对自己所做的事一一认罪。
公诉人问被告人,你在现场时是否向被害人显示刀具?被害人是否见到你亮刀?
王远说,他2008年五六月份来的青岛,当时来青岛是为找工作,结果钱被同学借走了,他找不到同学,又觉得没法交代,就想到抢劫。
“我同学借我钱,我找不到他了,我也无法给家人交代,我没有办法了就抢劫了。”王远在法庭上说,考虑之后,他决定抢路边的小店。每次抢劫,都把刀亮了出来。“被害人都看见我亮刀了。”
法庭辩论结束后,王远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对被害人表示歉意,对给我家庭带来伤害表示歉意,希望法庭给我个改正的机会,以后好好改造自己,酌情判决我。”
在旅馆住宿被抓获
被抢之后,大多数店都选择了报警。4月13日,李沧公安分局浮山路派出所接到报警:李沧区九水路的一家宾馆报警称,4月12日凌晨3点多,有一男子持刀闯入,用左手勒住一位服务员的脖子,右手持刀威胁,并自己找到钥匙打开吧台抽屉,抢走人民币500多元,然后逃离。
随后,民警展开侦查。4月21日晚上11点,民警与打黑中队根据摸排得到的线索,联合作战,在市南区大尧一路一个旅馆内将王远抓获。
同一天,王远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
2009年9月1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
抢了12次 ,判了13年
2009年10月15日,李沧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胁迫方法多次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远第一笔犯罪事实,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远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应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王远退交的赃款人民币四千一百四十元,发还各受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帽子一顶、眼镜一副及胶鞋一双予以没收。记者 石艳虹 通讯员 田绪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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