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务费或将不再收

2013-07-22 10: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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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21日讯(记者 周晓荷) 14类行为将被认定价格欺诈,3类行为被认定为哄抬物价。日前,青岛市物价局通过青岛政务网发布《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并征求意见。

  根据该条例(草案)的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同时,草案要求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

  根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

  在《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还有其余13种价格行为。如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同时,经营者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将被认定为哄抬物价的行为。

  目前,该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7月24日前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或者青岛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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