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用人单位不发降温费可追责
青岛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青岛市的
高温补贴相关规定主要是依据两个文件:2006年下发的《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以及2011年下发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两个文件里都明确提到了应给在岗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其中前者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后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该规定中还明确,“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王晓玲律师表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也就是高温补贴。劳动者如果没有拿到高温补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个是申请劳动仲裁,一个是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记者手记
别让劳动尊严随汗蒸发
烈日炫目,尘土飞扬 ,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不断擦去汗水,身上的薄衫已经浸湿。不停地装运建材、不停地清扫大街,这雨后初晴的岛城印下了他们的汗水与背影。青岛,这座美丽的城市正在不断崛起,拔地而起的高楼,越来越干净的街道,这些都少不了普通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可是,他们得到的又是什么呢?
高温补贴的到位到底有多难?每人百十元的高温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从事室外劳作的人来说,可能就关乎健康与尊严了。一瓶饮料、一块西瓜,换来的是劳动者片刻的凉爽和再次的全力付出。除了这些物品,能否把那本来就很少的防暑降温费发给他们,毕竟握在手中的钱对于他们才是最踏实的。
高温补贴,不光有物,如果钱也能到位的话,相信用人单位也是一举两得,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双层要求。用人单位换位思考一下,把用劳关系的和谐放在金钱之上,是不是更好呢?我想,这样做后,用人单位也会收获大于金钱的东西。
见习记者 魏海洋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