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 小区业委会告赢物业

2013-09-26 06:53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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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小区电梯的时候,经常会在电梯门口或者内部看到各种各样的广告牌。有打广告,自然就产生收益。但是小区电梯广告费归谁?大部分业主的回答是“不知道”。9月24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广告收益4.34万元。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讨要电梯广告费案件,也就是说,小区电梯广告收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业委会为电梯广告费起诉物业

  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不过,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先后和4家公司签订了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

  2009年5月16日,物业公司和青岛分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履行2年,半年支付一次,每期为7500元,一共30000元;和上海分众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每年为6000元;另外物业公司还和青岛的两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一共收取了广告费用4.34万元。

  小区业委会成员认为,201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交还其在管理期间所获得的广告收益。这个花园小区的一位业委会成员告诉记者:“我们索要过很多次,物业公司一直不给退,而是想用这些广告费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小区业委会找了律师,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物业公司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费用,故物业公司应返还广告费。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园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

  青岛市物业办:小区广告收益归业主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返还其在管理小区期间所取得的广告费收益,物业公司拒绝返还,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9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山东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据悉,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讨要电梯广告费案件。

  除了电梯广告收益,还有哪些收益是归小区全体业主的?9月25日,记者采访了青岛市物业办主任杨科长,杨科长告诉记者,凡在小区公共区域不论是打广告还是用作其他营运,收益一律归业主所有,而所打广告内容、更换时间,以及营运项目必须经业主同意。

  他提醒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除了小区内广告(包括电梯广告)收益,小区游泳池收益,利用小区其他公共场地和设施产生的收益;小区公共停车库收益;小区活动室租金;部分过道出租经营都归小区全体业主。

  “不过一定得看合同,在出租时有的合同会写明物业收取一部分的管理提成,还有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务会,一些本应该是业主的收益可能就成了物业公司的灰色收入。”杨科长说。

  记者 王荣 通讯员 时满新 叶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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