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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我和丈夫结婚两年了,我俩现在住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但是婚前并没有拿到房产证,这两年是两人一起还
房贷,前几天俩人的房产证拿到手了,可由于丈夫的疏忽,我的名字没加上,请问房子贷款没有还完,房产证下来了,能不能加上我的名字?
房师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可以变更为
夫妻共有的,李女士夫妇需持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其变更的书面证明、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至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陆女士:我想问一下我和我老公以夫妻名义申请了经适房,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我公公房子拆迁后想回迁的时候把房子过户给我对象,这样可以吗?
房师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刘先生:家中老人,已丧偶,自立一份遗嘱,拟于去世后将名下的房产由其中一个孩子继承。请问如果老人去世后,这个孩子可否持遗嘱直接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还需要带何材料或办理什么手续?
房师傅:根据规定,在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需要持继承权公证文书、原房地产权属证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因此,仅持遗嘱不能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到公证机构取得继承权公证文书后方可办理。若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办理继承权公证文书的,需继承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房屋继承纠纷,持生效法律文书后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
冯女士:请问一下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的问题,请问应该怎么办,需要哪些手续?
房师傅: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0〕32号)有关规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待房源具备配租条件后,住房保障部门将及时发布公告,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记者 聂鹏 实习生 陈美佳 朱延静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