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房子是我自己的,我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也是我自己,为什么还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
房师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联营行为的规定,联营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联营各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不符合上述四个基本特征的不属于联营;即使某联营方把房屋作为“投资”为公司使用,如果房屋本身并没有“共担风险”,应确定为租赁行为。根据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视为房屋租赁。”按您说的情况,您是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虽然公司法人是您,但您的房屋是出租或以投资合作方式提供给公司使用的。因此,您的情况符合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视为房屋租赁,应依法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