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9月26日讯(记者 周辉) 近日,市民胡女士在四平路附近的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条裤子,3天后,她到店方要求换裤子时,却因购物小票丢失被店方疑为小偷,对方以“偷一罚十”为由对她罚款500元。
今天上午,胡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几天前,她和儿子一起到四平路附近的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条 49元钱的裤子。昨天中午,她和儿子来到这家服装店要求换裤子,店员承诺她可以换,但要她出示购物小票,因购物票不慎丢失,她没有拿出来。店员随后称店内昨天丢失了2条裤子,服装店内2名男子将她当场“扣留”,胡女士坚称自己的购物小票已经丢失,自己只是来店内换裤子,但该服装店的负责人不听辩解,以“偷一罚十”为由,要求胡女士拿出500元。
胡女士的邻居邓大姐告诉记者,当时胡女士11岁的儿子急匆匆地找到她,让她陪同去家中取了存折,然后到银行取了500元钱去“赎人”。胡女士说,店方的人员态度十分蛮横,且不容辩解。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群众围观。狼狈不堪的胡女士无奈之下只好交了500元钱脱身。但她事后越想越觉委屈,觉得该店的做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今天上午,记者陪同胡女士来到这家服装店找到了负责人张主管,她告诉记者说,店内前几天丢失了两条该品牌的裤子,对方来换裤子时因为没有购物小票,因而被疑为小偷,在对其询问时,对方辩解不清,店方遂以“偷一罚十”对其处罚了500元钱。
对此,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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