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刚欲索国家赔偿39万

2008-05-06 05: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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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5月5日讯(记者 胡进宇 黄超)胶州农民周兆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年8个月后被无罪释放(本报今日报道:被关4年8个月无罪释放>>>)。近日,周兆刚正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检察院递交了司法赔偿申请,索赔共计39万余元。市中院及市检察院将在接到申请2个月内,给予是否予以赔偿的答复。

>>>回忆

解下镣铐后脚下发飘

    “因为我是涉嫌故意杀人这样的重刑被抓的,被批捕后,按照法律规定被戴上了脚镣。”周兆刚告诉记者,他记得那天是2003年8月12日。之后在看守所的日子里,这副沉重的镣铐不仅铐住了他的双脚,更沉沉地压在了他的心头。

    2007年9月29日,当看守所管教干部通知周兆刚检察机关已经撤销起诉的消息后,周兆刚的脚镣被打开了。”这副脚镣已经陪伴了我4年了,取下的那一刻,我居然不知道该怎么走路了。“周兆刚说,他感觉脚下发飘,人有一种要飞起来的感觉。扶着墙,他才试探性地迈出了第一步。周兆刚告诉记者,在案发之前,他曾经是当地一家铁塔厂的工人,可是这场经历却完全改变了他的生活。“工作是丢了,名声在外,现在谁还敢雇我?”

>>>索赔

被羁押1716天索赔39万

    “1716天的等待,让我更加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已经回到家中的周兆刚,正在适应新的生活,而他把申请到国家赔偿,看做新生活的第一步。

    被无罪释放后不久,周兆刚正式委托了律师,开始向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与周兆刚委托的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取得了联系。胡律师表示,司法机关既然已经对周兆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之前的羁押是缺乏依据的。“周兆刚因为女友之死,已经感到了锥心之痛,又莫名其妙被羁押了1716天。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周兆刚本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名誉上更加遭到巨大的损害。”胡律师表示,因此,周兆刚向市检察院及市中院申请各种赔偿共计39万余元。

    据介绍,周兆刚申请的3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中,包括了因错误羁押导致的精神损害10万元,处理案件支出费用10万元,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2.5万元,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金17万余元。“目前,我们已经代表周兆刚向市检察院及青岛市中院递交了司法赔偿申请书,司法部门表示,将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胡律师告诉记者。

>>>心愿

希望警方早日抓住真凶

    今天上午,记者与本案受害者耿某的父亲耿先生取得了联系。老人表示,司法机关并没有通知他“周兆刚已经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对于这样的结果,他认为不太能接受,“如果不是周兆刚杀了我女儿,那公安就应该抓住真正的凶手。”而周兆刚也表示,只有抓住真正的凶手,才能彻底洗脱他的冤屈,“第一是为女友讨个说法,更是为我自己讨个说法。”据记者了解,目前周兆刚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新情况。

■新闻链接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2.必须是侵权主体行使职权时行为违法;3.必须是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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