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国家赔偿适用13种情形

2016-01-08 06: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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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认为,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刘合华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13种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刘合华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这也让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用刘合华的话来说,刑事赔偿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

  为此司法解释还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严格规范免责条款适用;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据悉,此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谁来赔

  以有罪方式作出最后处理的机关负责赔偿


  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的,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到底由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呢?针对刑事赔偿实践中这一难题,两高7日出台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将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即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两高出台的这则司法解释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了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刘合华举例称。

  据中新网

  ■名词解释

  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挂


  疑罪从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通过这种方式对被告人作有罪认定,常会导致酿成错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人”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也就是说,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体现了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疑罪从挂:对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当事人长期不起诉、判刑等。

  宗禾

  最高法发布多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羁押3225天获赔80多万


  无罪被羁押、无罪逮捕、违法扣押、违法刑事拘留……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多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胡电杰13年后终获正名

  【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处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年11月1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濮阳中院决定书,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70。8597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与《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一致,体现了国家赔偿法救济权利、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立法精神。

  黄兴案有罪罚无罪赔

  【案情摘要】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兴等人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福州中院认定黄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审查后提起再审。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兴不构成绑架罪,判决:一、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黄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黄兴于当日被释放。其后,黄兴以再审无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自1996年6月2日被羁押至2015年5月29日获释,黄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三年刑期后,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

  【处理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1283384。52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580000元,共计1863384。52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黄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羁押34天恢复名誉并赔偿

  【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典型意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锡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最高法和最高检还发布了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通过案例进行说法。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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