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道:
扶梯夹着男童头升3米 惊险一幕现台东利群>>>>>>
“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空间,这是对商场最起码的要求!”9月12日,众多读者看了本报报道的三岁男童强强被挤进扶梯和大厅展橱的缝隙受伤事件后,纷纷打来热线电话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记者采访获悉,利群集团有关负责人在看到本报报道后,不仅没有探望受伤的强强,反而急忙组织人员推卸责任,称事故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这是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强强的父母发表声明表示,“为了向伤害了我孩子的商场讨个说法,我们甚至可以不要任何赔偿。”
>>>看“商业大腕”如何应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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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建议孩子住院观察治疗
“事故发生这么长时间了,利群到现在没有一个人主动和我们联系,关心一下孩子的状况。”9月12日上午,在利群被挤伤的强强的母亲再次给本报打来了电话,表示要再次从黄岛来青岛讨个说法。
据介绍,9月11日晚上11时10分左右,强强的父母带着孩子到401医院做了检查。记者在孩子的病历上看到,强强“被电梯挤伤,未呕吐,发现患儿精神不振。”颅脑CT、胸部摄片、腹腔B超等检查的结果为“头胸腹部外伤、面部皮肤擦伤”。另外,医生认为患儿“在颅脑损伤后可能发生迟发型外伤性颅内血肿”,并建议住院观察治疗,否则后果自负。“我们实在没有钱交住院押金了,就只好在当晚返回家中。”杜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强强的伤势并不乐观,“脸部的淤青肿起来了,精神也不好,不吃不喝光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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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对方从未关心孩子伤情
“我们觉得,应该为孩子讨个说法。”9月12日中午,强强的父母赶到了青岛,来到了台东利群。据强强的父亲杜先生介绍,利群一位赵姓负责人接待了他们。该负责人称,利群还是希望妥善地处理此事。当杜先生表示希望利群方面先确认事故的责任时,该负责人却称“谁对谁错的事情没必要再追究了,你们准备要多少钱吧”?“我们感觉受到了严重的侮辱,作为家长,我们不是拿孩子的安危来做交易的。”杜先生悲愤地表示,他不能接受利群的这种态度,“他们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从未关心一下孩子受伤后的状况。”双方因此产生严重的分歧,商谈无法继续下去。
“我们从来没有推卸过作为父母的责任,我们对不起自己的孩子,让他在那么狭小的空间里受到了如此的伤害。但出现这种情况,利群真的如同他们说的那样没有责任吗?”强强的父亲杜先生向记者表示,“将心比心,我们不希望发生在强强身上的惨剧再发生到其他的孩子身上,这样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治。”随后,杜先生掏出了一份亲笔书写的声明,表示宁肯不要利群的赔偿,也要讨要一声公开道歉,“我们不会拿孩子的伤情去讨价还价,利群这种处理方式是对我们全家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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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
事故在于家长监管不力
9月12日下午,记者与负责处理此事的利群企划部负责人崔女士取得了联系。记者获悉,在此之前,利群通过这个部门组织了所谓的澄清会,对外界称:“男童并没有大碍,在事故现场是故意演戏给记者看,有关律师认为事情发生是由于家属监管不力,利群已经完全尽到了相关责任。”
崔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她称,孩子当时被挤压、拖行的距离只有1米多,并没有家长描述的3米。她观看了监控录像,当时小孩顽皮,没有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正常乘扶梯,而是顽皮地用手把在扶梯外侧扶手带上。由于其家人救护不当与电梯反方向营救,才导致孩子被皮带夹伤。而且上升距离并没有达到3米的高度,而是在墙壁高度的中间位置就被人从缝隙里抱了出来。当记者表示希望看看监控录像以确认利群方面的说法时,崔女士拒绝了。
在采访中,崔女士强调,孩子受伤是孩子顽皮再加上家长施救方法不利造成,商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事发后,商场并没有不管,而是带孩子去了商场的保健室察看了伤势。利群方认为,扶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检测,不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这一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家长监管不力,利群是没有责任的”。崔女士代表利群方面称,之所以同意给孩子一定的补偿,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不代表利群对受伤顾客负有任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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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
利群的冷漠让人寒心
“我当时就在现场,孩子差点被挤死,一家人哭得撕心裂肺。”本报9月12日以《利群扶梯夹着男童头升3米》为题报道了此事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数百市民纷纷拨打本报热线表达自己的观点。市民朱先生是事件目击者之一,他当时正在商场购物。朱先生说,当时孩子被拖出来后一家人就抱着孩子在商场哭,一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过来问问。“商场太冷漠了,让我这个老人寒心。”朱先生认为,利群作为青岛的知名商场,不应该这样对待消费者。众多市民认为,除了孩子监管方面的责任外,商场所担负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商场应该积极主动协调消费者,而不是消费者苦苦等待商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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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商场未充分尽提示义务
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刘律师表示,就此事而言商场应承担的责任不可推卸,这是因为,商场未充分尽到提示义务,显然存在过错。因为商场的电梯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延伸,其除了提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应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乘用电梯外,还应尽到如下三点义务:(1)对电梯与墙之间的夹缝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警示;(2)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商场并没有做到这三点中任何一点,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存在过错。
刘律师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商场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商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若商场能够证明受伤的儿童以及儿童的监护人有过错,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减轻自己的责任。
文/图 本报记者
杜先生声明全文
9月11日下午4时20分左右,我的孩子在台东利群商场一楼大厅自动扶梯处意外受伤。对于此事,半岛都市报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特发表声明:
在孩子受伤一事中,我家人确实有监护孩子不到位的部分责任,但利群自动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样是致使孩子受伤的重要原因。事发之后,利群在处理此事的整个过程中的不作为,长达6个多小时不给予明确答复,一拖再拖,同样伤害了我们的感情。
做此声明不仅为了我的孩子,更是为了避免更多的孩子在这里受到伤害,更是为了千千万万来到利群购物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与商场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商场工作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对我的家人还做出了人身威胁、驱赶,甚至在前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尾随跟踪等行为,对此,希望利群商场调查后公开道歉。我所做出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向伤害了我孩子的商场讨个说法,我们甚至可以不要任何赔偿。
杜先生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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