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限制是对“注重师表”的误读

2009-01-06 06: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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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学进

    因身高不合格,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11名考试成绩优异的应聘者,与教师岗位失之交臂。针对落聘教师的质疑,当地教育部门对这一规定的解释是“注重师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者,为体检不合格。(1月5日《中国青年报》)

    伊犁州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刘永高对“注重师表”的解释做出了再解释,他说,“教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形象比较重要,身高不足1.50米的,只能完成1/2的板面,后面的学生看不见,在黑板上书写时对教师的身高有一定要求。”乍一听似乎也说得过去,不过,这种纯粹技术性的解释其实曲解了“注重师表”的本义。所谓师表,不是老师的外表形象(包括相貌丑俊、身材高矮),而是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道德品质等内在素养的集中体现,是榜样、表率的意思,《北齐书·王昕书》有文:“杨愔重其德业,以为人之师表。”

    这样说来,以“注重师表”为由作出身高限制,涉嫌双重歧视,一是身高歧视,二是人品学问歧视。报道中提到的张培菊老师身高虽只有1.49米,但教学成绩和敬业精神有口皆碑。鲁迅身高1.58米,但谁能说鲁迅不配“为人师表”?笔者的授业恩师姓徐,身高甚至不足1.5米,以致当他第一次走上讲台时,同学们居然没发现老师来了,依然吵闹不休。但很快徐老师就以其超强的教学能力和人格魅力征服了全体学生,并且成了走上教师岗位的我终生学习的榜样。如按他们的规定,鲁迅、徐老师都没资格做一位教师了。

    报道中提到,一位落聘老师李振宇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在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限制,可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例》上,都没有对身高作具体规定。《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就是说,国家看重的是教育教学能力。显然,“身高限制”这样的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此类不公平的地方规定应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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