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购买保时捷预交订金后反悔 欲索赔被驳回

2009-05-31 01:1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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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讯 想买辆总价为81万余元的保时捷卡宴V6,交完16万元订购金后却又反悔迟迟不付款提车。近日,市南法院审理了这件蹊跷案件:赵女士前往法院起诉称,自己交了定金购买一辆保时捷越野车,车行迟迟不交车,要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双倍赔偿定金和2万元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查明交易失败原因是赵女士拒不付款提车,16万元约定为订金,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起诉。

  赵女士起诉称,2007年7月中旬,她与香港中路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交付了购车定金16万元,购买一辆价格为81余万元的保时捷卡宴V6。双方约定2008年2月20日交车。但销售公司却没能在预定日期交车,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交易失败原因,销售公司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版本:越野车2007年12月底前就已经抵达青岛港,公司多次通知赵女士交纳剩余车款并提车,可赵女士始终不露面。无奈之下,公司只好降价处理将车卖给其他顾客。另外,双方约定的是订购金,是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不存在双倍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当时签订的是《车辆订购单》,交付的16万元为订购金。车辆到青岛后,公司曾通过电话、邮寄送达催缴款通知等方式通知赵女士,但她都没有按时缴款和提车。公司随后取消订购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回订购金。赵女士索赔于法无据,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说,此案中,公司没有违约责任,16万元根据双方约定不必返还。

  (记者 陈博)

  ■定金和订金

  16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这两个词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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