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义
根据新消法精神,公益诉讼本来就应该是一个有力的司法武器,使消费者组织为受伤害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而要求不法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则让公益诉讼长出了牙齿。 3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消费委’)获悉,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近日打响。李某文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东消费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3月12日《羊城晚报》) 本次诉讼的突出意义在于,这是全国第一宗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代表消费者提出了上千万元的惩罚损害赔偿诉求。新消法实施至今已有3年,各地的消费公益诉讼案陆续进入人们视野,但整体数量并不多。其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者震慑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没有明确消费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此前也没有先例。少了这一点,某些不法分子就感受不到“肉疼”。
应该说,本次诉讼也是相关部门良性互动的体现。早在2015年8月13日,深圳警方与市场稽查局联合执法,抓获了李某文等20人。2016年11月,深圳市检察院建议广东消费委对被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随后,广东消费委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深圳中院、深圳市检察院、罗湖区检察院及财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法律专家和维权专家意见。最终在各方支持下,跨越了法律依据确定、证据调查获取、赔偿数额核算、赔偿金处置等难点问题,率先在全国提起第一宗消费赔偿性公益诉讼。
民以食为天,销售病死猪并在猪肉上喷洒有毒液体,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令人切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次公益诉讼所提起的千万元赔偿金,将有力打击食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警示行业中的居心不良者——谁戕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就让谁倾家荡产。而且,本次诉讼还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实实在在抓住了民心,也真正抓住了消费公益诉讼的精髓。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震慑了食品经营者,有利于肃清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3·15前夕,本次公益诉讼无疑会令广大消费者振奋。根据新消法精神,公益诉讼本来就应该是一个有力的司法武器,使消费者组织为受伤害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而要求不法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则让公益诉讼长出了牙齿。对于广东消费委的这一创举应该给以点赞,本次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也将成为一个标杆,促进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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