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17日讯(记者 高丽) 2003年,张某花了11万元买下了王某的一处房屋。2008年底,张某突然接到拆迁部门的通知,要求其腾房。原来,王某已与拆迁部门签了协议,并领走了70万元拆迁款。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有效,确认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庭上,王某欲反悔,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
2003年,张某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从王某那里买下了一处位于市南区的约40余平米的房子。双方还约定,房屋交易后,王某不得向张某要回房屋。随后,张某向王某交纳了房款,张某买下房子后,并没有居住,而是一直将房子用于对外出租。而王某一家人的户口也都没有迁出该处房屋。
2008年11月底,市南区拆迁部门将张某所买房屋列入拆迁范围,通知张某腾房。“拆迁部门为什么没有提前沟通,而突然下发通知要求腾房?”张某经过查询才知道,原来,王某已经瞒着他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拆迁款约70万元私自领走。于是,张某起诉了王某,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拆迁安置房归其所有,或者判令拆迁款70万元归其所有。第一次庭审后,由于王某反悔,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于是张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只约定了张某可以退房,并没有约定王某可以收回房屋,因此,法院对于王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据市南法院法官介绍,只有确认购房合同真实有效,日后房屋的收益才能归买房人所有。因此,买房人须先申请认定双方购房合同的效力。法院判决生效后,买房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房人返还70万元拆迁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