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5日讯(记者 刘纯来) 男子葛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大学女同学李某骗到即墨搞传销并将其拘禁,女同学从三楼跳下逃跑摔伤。葛某等人将李某抛弃在城阳一医院旁边公路上,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5日,记者从城阳法院了解到,近日,城阳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黄某 、葛某和马某有期徒刑12年、10年和8年,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6万余元。
2月14日14时许,葛某伙同黄某、马某等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葛某的大学女同学李某由潍坊骗至即墨市康城小区,并派人将李某看管起来,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月15日 19时许,李某为摆脱纠缠欲逃跑,就从三楼跳楼落到水泥地面上,结果严重受伤。看到李某跳楼摔伤,趁着夜色黄某、赵某(在逃)等人将李某弃于城阳区人民医院西侧公路处。后来,路人发现受伤的李某立即报警。
2月19日,李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6月9日,被告人黄某、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城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黄某、马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葛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同学李某从潍坊骗至即墨市,并参与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黄某作为传销组织的“上级”,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致使李某从被拘禁处坠楼,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葛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黄某的指使下参与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黄某、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认为三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葛某和马某有期徒刑12年、10年和8年。并赔偿受害人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3.6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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